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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民初6845号

王君与赵石磊、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君;赵石磊;杨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6845号

原告:王君,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林,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石磊,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杨利华,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王君与被告赵石磊、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君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君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75.5元,由原告王君负担。

审判员  刘凤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月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