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6845号
原告:王君,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林,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石磊,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杨利华,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王君与被告赵石磊、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君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君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75.5元,由原告王君负担。
审判员 刘凤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月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