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1780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
主要
负责人:徐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斌,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健清,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告曹健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未依照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日期缴纳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敏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