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4729号
原告:冷代强,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尉全显,男,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张婧,女,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代强与被告尉全显、被告张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孙永强名下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冷代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803号7号楼1单元401户房屋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尉全显、被告张婧名下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冷代强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所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