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谢雄志,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康学知,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谢雄志与被执行人康学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湘1322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雄志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康学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6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康学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10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谢雄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679万元,尚有3.8679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人献
审判员 袁仕斌
审判员 曾均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