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3民初2440号
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建设路东段任庄**(垃圾中转站北1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59759468。
法定代表人:苏太生,总经理。
被告:王志力,男,1953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会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