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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2440号

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志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志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3民初2440号

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建设路东段任庄**(垃圾中转站北1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59759468。

法定代表人:苏太生,总经理。

被告:王志力,男,1953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会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