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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6执恢827号

保定市新市区宝业装饰建材厂、郑秀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定市新市区宝业装饰建材厂;郑秀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06执恢827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宝业装饰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邢宝成。被执行人郑秀元,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宝业装饰建材厂诉郑秀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6)冀0606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宝业装饰建材厂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秀元偿还原告案款100056.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受理费1270元、执行费140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郑秀元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郑秀元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被执行人郑秀元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19年5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郑秀元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5、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0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郑秀元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并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6、2019年4月20日上午10时25分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郑秀元住所地保定市进行了调查、走访。该村村员反映:对此人的财产情况不清楚,是本村村民,但很久不在村里见过此人。7、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案标的款100056.6元、案件受理费1270元、执行费1401元,共计102727.6元,未执行到位76727.6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宝业装饰建材厂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 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玉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