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632民初432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632民初432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孙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月息0.02元,利息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还本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65000元,并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迟迟不予清偿,现诉至法院。 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庭后与孙某某谈话核实,其对原告证据无异议,认可原告诉称事实及理由,亦认可原告起诉的借款金额。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被告孙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20000元,后分两次偿还55000元。2018年12月19日被告孙某某就剩余的65000元借款重新向原告出条据一份,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份还一部分,剩余部分另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某从原告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条据,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孙某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之请求予以支持;双方条据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65000元之请求予以支持,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娅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羽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