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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103执10号

张春红诉被告刘军、曹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春红;刘军;曹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张春红,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刘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大洼区。

被执行人:曹岩,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张春红诉被告刘军、曹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8)辽1103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军、曹岩的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面积为127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刘军名下的辽Lxxxxx号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