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张春红,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刘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大洼区。
被执行人:曹岩,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张春红诉被告刘军、曹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8)辽1103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军、曹岩的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面积为127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刘军名下的辽Lxxxxx号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