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681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郑州齐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焕贞,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真,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碧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金河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朱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郑州碧源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月湖南路和假日西路交汇处月湖会馆**div>
法定代表人:张真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丽,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聪,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康玉花,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
申请人:屈家俊,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郑州齐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碧源建工有限公司、郑州碧源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玉花、屈家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豫0104民初68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碧源建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05300.80元。申请人郑州齐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郑州齐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碧源建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05300.8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齐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时满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