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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5执异69号

张树旺、呼书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树旺;呼书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5执异6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树旺,男,汉族,住冠县。

申请执行人:呼书芹,女,汉族,住冠县。本院在执行(2019)鲁1525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呼书芹与被执行人张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树旺对本院以(2019)鲁1525执652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义务不服,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树旺称: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鲁1525民初2309号调解书,被异议人于2019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要求撤销(2019)鲁1525执652号执行通知。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9)鲁1525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呼书芹与被执行人张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树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2016)鲁1525民初23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14日,张树旺曾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于2019年5月22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鲁1525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张树旺撤回执行异议。该裁定书已生效。2019年6月17日张树旺又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张树旺在撤回执行异议后,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异议人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张洪臻

审判员  王永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