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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4执202号

唐有年与冯关河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有年;冯关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324执202号唐某某、冯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4民初813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2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冯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2180元,并在2019年5月30日予以扣划。申请人唐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已领取全部的执行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4执2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某年某月某日结案。   

审 判 长    马 芳 华

审 判 员    卢 林 祥

审 判 员    张 忠 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亚 荣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