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02民初1522号
原告:颜思卓,女,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黄蓉,女,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颜思卓诉被告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被告已经还清所有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思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颜思卓负担。(以下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 新 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鄢敏代理
书记员 鄢敏(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