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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2民初1522号

颜思卓与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颜思卓;黄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02民初1522号

原告:颜思卓,女,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黄蓉,女,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颜思卓诉被告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被告已经还清所有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思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颜思卓负担。(以下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 新 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鄢敏代理

书记员 鄢敏(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