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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1民初522号

李兰与汪见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兰;汪见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421民初522号

原告:李兰,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汪见平,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李兰与被告汪见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李兰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兰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兰负担。

审判员  张秀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