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421民初522号
原告:李兰,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汪见平,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李兰与被告汪见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李兰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兰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兰负担。
审判员 张秀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