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121执517号

郭晓磊、王保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郭晓磊;王保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郭晓磊,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王保民,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12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账户余额、车辆信息、工商信息、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4247元已扣划,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表示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2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冷运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