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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3541号

詹红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红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3541号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对原告詹红生与被告杨海洋、信阳市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182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十二行中的“原告杨海洋”补正为“原告詹红生”。

审判员  禹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