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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461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志博;刘柏宏;李明;杨天奇;左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4611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权利人:陈志山,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区人,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明,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天奇,男,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柏宏,男,199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于志博,男,1995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义县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左建华,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明、杨天奇、刘柏宏、于志博、左建华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5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退赔陈志山经济损失75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杨天奇、刘柏宏、左建华、于志博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李明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其名下登记有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上述机动车辆本院在其他案件中予以查封,但暂不宜采取变现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59号刑事判决第七项退赔陈志山经济损失75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孟祥磊

书 记 员  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