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4611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权利人:陈志山,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区人,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明,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天奇,男,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柏宏,男,199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于志博,男,1995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义县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左建华,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明、杨天奇、刘柏宏、于志博、左建华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5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退赔陈志山经济损失75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杨天奇、刘柏宏、左建华、于志博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李明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其名下登记有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上述机动车辆本院在其他案件中予以查封,但暂不宜采取变现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59号刑事判决第七项退赔陈志山经济损失75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孟祥磊
书 记 员 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