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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6808号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6808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丽鹏、王战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卫民,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关于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4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卫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卫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向卫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向卫民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1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卫民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卫民名下有车辆一辆,车牌号为豫G×××**,与申请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代理人王战利进行约谈,申请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代理人王战利称车辆暂无法找到车辆,暂无需查封;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委托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卫民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卫民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卫民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卫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卫民的下落;

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卫民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卫民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卫民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卫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实际受偿。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卫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