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929民初917号
原告:王义刚,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四川步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TE2H7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齐艳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义刚与被告四川步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案外人李凤奎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义刚负担。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