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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9刑初75号

蒙仁富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蒙仁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229刑初75号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仁富(绰号“老蒙”),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仁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委派副检察长明新春、检察官助理杨蓉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蒙仁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开始,靖州县寨牙乡等地发生大面积松毛虫害,导致大量松树受灾。2018年2月,被告人蒙仁富因自家位于靖州县寨牙乡汕头村二组“马打光”山场上的松树发生松毛虫灾导致大部分松树呈现枯死状态,便欲将该山场树木砍伐后重新造林。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蒙仁富向靖州县寨牙乡林业服务中心递交了《马尾松毛虫灾害枯死松木清理采伐申请书》。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蒙仁富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油锯机、斧子和柴刀对山场进行了采伐,并雇请当地村民林某和石某3将砍伐的松材运到艮山口管委会姚某的货场进行销售,阔叶林运回家当柴火。2018年4月,被告人蒙仁富将“马打光”被砍伐的山场种上杉树。 经靖州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调查鉴定,被告人蒙仁富采伐“马打光”山场总蓄积为60.0666立方米(马尾松35.8258立方米,阔叶林22.9226立方米,杉木1.3182立方米)。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蒙仁富主动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蒙仁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仁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蓄积60.066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仁富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人具有自首、采伐自家受生物灾害的林木并补植复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仁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等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仁富的犯罪事实与

本院查明的一致。 另查明,经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靖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蒙仁富进行社区调查,经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蒙仁富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靖州县2017年马尾松毛虫生物灾害枯死林木清理方案、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目标责任书、森林病虫害防治验收报告书等文件、马尾松毛虫灾害枯死松木清理采伐申请书、靖州县寨牙乡林业服务中心证明、靖州县寨牙乡汕头村民委员会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林木现场检尺记录表、林木采伐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证人石某1、林某、石某2、姚某、石某3、伍某的证言;被告人蒙仁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仁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管理的林木,立木蓄积达60.066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蒙仁富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仁富采伐自家受生物灾害的林木并及时更新造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蒙仁富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蒙仁富的犯罪情节较轻,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蒙仁富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仁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凌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丽君

书 记 员 杨芸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