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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25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艳华;胡云章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楼。 被执行人刘艳华,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住四川省盐亭县/div> 被执行人胡云章,男,1975年01月07日出生,住,住成都市成华区/div>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艳华、胡云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483207.72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7148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艳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5单元29楼2号(权2494722)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该房屋本院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云章所有的川A×××××奥迪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三年,该车并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过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9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吉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