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2民初778号 起诉人:袁桂荣,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桂林医学院附院退休职工,现住桂林市秀峰区。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收到起诉人袁桂荣向本院递交的以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被起诉人,吴琳(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绩效办主任)、阳作松(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财务科副科长)为第三人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等。起诉人在诉状中称,2018年7月23日,起诉人在银行取钱时发现每月应发上月的超时补贴(全院)、医改绩效(全院)工资被扣掉了。原因是在2017年6月,起诉人不再担任被起诉人的出入院处组长,移交时才被告之还有返还款,是扣他人工资到原告账上的款项以及未移交给第三人的科室留存的“小钱柜”等等。从2013年开始,被起诉人在其他工作人员休假扣工资后,按季度将扣他人休假工资又以奖金、工资的形式返还到起诉人银行卡中却并未告知起诉人。2017年6月23日、8月18日被起诉人以工资形式向起诉人转入294.1元、7717元,扣他人工资转入22374.05元。起诉人原来在岗时,带领10人顶班的超时补贴不准发放,在与被起诉人沟通同意改发部分后,仍要把余款交给第三人作活动经费。2017年7月,第三人才告知起诉人有上述款项要返还。但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存私放公款,因起诉人拒不配合返还,故被起诉人利用权利克扣工资,从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29日克扣起诉人超时补贴(全院)、医改绩效(全院)工资41025.85元。被起诉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返还乱扣的超时补贴(全院)、医改绩效(全院)工资41025.85元以及利息476.25元;2.被起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0256.4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的规定处理”以及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本案中,被起诉人系事业单位,起诉人系其退休工作人员。但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因扣发工资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争议范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袁桂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