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151号罪犯李金和,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获嘉县照镜镇照镜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以(2005)新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豫刑一复字第071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5年11月14日起。于2005年12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金和在执行期间,2008年7月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李金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金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退学,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2016年4月20日、2016年9月20日、2017年2月20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共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