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724执恢86号 刘某某、彭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724民初110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陕0724执670号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2019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2016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某名下西乡县沙河镇页岩砖厂、厂房及砖厂内机械设备。2016年11月2日,本院申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该砖厂及附属物进行委托评估。2019年2月22日,该砖厂在京东网拍卖成交。2019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表进行送达并张贴公示,现异议期已届满,参与分配债权人均未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现按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表确定的金额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执行款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已收取。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彭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