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2334号
原告:祝玉香,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孙红丽,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李郑敏,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祝玉香与被告孙红丽、李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祝玉香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玉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祝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玉香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