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0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相,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锦缘酒店**。
被执行人:王体伟,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普洱市景东县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黄国相与被执行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体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云08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体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体伟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国相款项30777.75元、鉴定费2026.40元,共计32804.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5.00元,执行费3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且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体伟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江涛
审判员 辛高云
审判员 朱格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普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