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4执恢1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湛基,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黎嘉兴,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湛基与被执行人黎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并拍卖了被执行人黎嘉兴在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50×××15的37570股股金,以107196元成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广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