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2427号
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696878D。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
被告:王纪文,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王玉英,男,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王在明,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纪文、王玉英、王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树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志芳
书 记 员 洪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