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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民初2427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纪文、王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纪文;王玉英;王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2427号

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696878D。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

被告:王纪文,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王玉英,男,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王在明,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纪文、王玉英、王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树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志芳

书 记 员 洪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