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104民初8236号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安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04民初8236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辽沈二街**。

法定代表人:陆信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聪。

被告:安玉凤。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聪,被告安玉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世博社区委员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4年12月18日生效。合同约定世博家园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费住宅按每平方米每月0.8元收取。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根据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4年12月19日起拖欠住宅物业服务费至2019年4月30日共计人民币4112元。被告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及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曾多次以电话催缴及粘贴催费通知单等方式向被告催交物业管理费,但其未予理睬。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一条第7项之规定,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额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物业费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园区的正常生活秩序,无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我是该园区业主,房屋地址面积、欠费金额、时间属实,但是不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1.我没有和被告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是用欺骗的手段入驻园区的。2.自从园区改造暖气,导致园区地砖损坏破裂、、地面坑洼冬天积水积冰导致我老伴多次摔倒2016年10月园区路面才维修好,这还是国家进行的拨款。3.园区原始配置的水磨石马路牙子被物业公司挖走贩卖了,配置成破质的马路牙子。4.市政府拨了很多草坪改善园区环境,物业公司并没有进行维护管理,后来草坪都荒废了。5.园区开发商种的树,至今还是那几棵,物业公司没有用心维护园区绿化环境,现在园区的5棵树因为树冠太大没有修剪最后因风雨太大被大风连根拔起。6.园区停了400多台车,大概月收500万元,很多停车位是占据着我们业主的公共设施活动用地,园区停车位收费也不公开。7.园区角落堆放着垃圾,物业公司不及时清理。物业公司不给园区树木进行药物喷洒,导致树上都是虫子,我们无法乘凉。8.园区封闭不到位,园区门市房及周边店铺人员可以随意进入园区,造成园区多次被盗,门锁被堵9.我家墙角发黑长毛,我找到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得到处理。10.物业公司服务态度不端正,给园区业主充值门卡区别对待。11.去年我家楼上5楼业主给我家冲了,我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派人进行了查看,但是楼上业主不承认,导致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世博社区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世博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标准为房屋每月每平方米0.8元,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被告在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拖欠物业费未付。 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照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世博社区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所称环境不好、卫生状况差等问题,因其举证不能证明与物业服务合同有明显差异,原告在接手小区后亦在道路、设施等方面加以改善,故被告以此作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墙角发黑长毛等房屋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应向房屋开发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质保期,房屋共用部位应当启动维修基金予以维修,房屋自有部位应当由业主自行维修。关于被告所称楼上业主漏水等问题,被告应当依照相关证据向权利侵害人主张权利。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物业管理未能达到尽善尽美,故对原告要求物业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玉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物业费4108元(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矫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思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