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007号罪犯韩刚,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大肚川镇大肚川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浚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282.1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鹤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于2015年6月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韩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韩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刚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20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9月20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8月20日、2019年2月20日共表扬6次;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