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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保1675号

邱自水诉骆水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自水;骆水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1675号

申请人:邱自水。

被

申请人:骆水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自水与被申请人骆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骆水根的银行存款5799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骆水根的银行存款5799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