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22民初2136号
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渡江北路金桂景观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MA2MRLDQ06。
负责人:温胜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勋,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平,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胡平,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与被告胡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胡平不同意调解,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