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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7执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MB1970068L。

法定代表人:林新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94244749H。

法定代表人:刘阳国,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27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24.36元及相应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三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202424.36元及相应滞纳金。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三日内缴纳本案执行费2936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以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梅可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