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20号罪犯马进,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延津县石婆固乡胡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于2009年2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马进在执行期间,2011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马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马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20日、2015年9月20日、2016年2月20日、2016年7月20日、2017年1月20日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