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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执1092号

万省英、张晓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省英;张晓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万省英,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张晓佳,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省英与被执行人张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102民初2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晓佳向申请执行人万省英归还借款本金合计226500元及利息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75元、执行费334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佳的银行存款252715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张晓佳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晓佳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