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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刘兆艳与被执行人陈碧辉、李光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兆艳;陈碧辉;李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刘兆艳,女性,1977年4月2日出生,422xxxxxxxxxxxx8,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陈碧辉,男性,1968年6月5日出生,512xxxxxxxxxxxxxx9,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李光英,男性,1968年6月5日出生,51xxxxxxxxxxxxxxx9,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生效的(2017)川1302民初148号判决,于TDH08ZXTZFCRQ向被执行人陈碧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碧辉支付人民币400000.00元及利息(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层××号房产证号:0××3号(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碧辉所有的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层××号房产证号:0××3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511302zy

书记员 511302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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