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2073号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鹏程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泳泳,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龚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
申请人:许涵琦,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
申请人:许朝贵,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
申请人:陈冬萍,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龚成、许涵琦、许朝贵、陈冬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龚成、许涵琦、许朝贵、陈冬萍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龚成、许涵琦、许朝贵、陈冬萍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产权证号:徐土国有2011第××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