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2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968589411,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刚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俊,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崔燕林,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俊、崔燕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做出(2017)湘030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肖俊、崔燕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日、6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结果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财产情况,结果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12日分别委托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和桃江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肖俊、崔燕林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经常居住地的现场调查,结果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8日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券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股息红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结果为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4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俊、崔燕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1097.19元,尚未执行标的为261097.1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继钰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
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