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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民初1726号

蔡绪九与饶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绪九;饶贵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82民初1726号

原告:蔡绪九,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饶贵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蔡绪九与被告饶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绪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贵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绪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饶贵强返还给原告蔡绪九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9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饶贵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6日,饶贵强以需要资金为由,向蔡绪九借款2万元,当即向蔡绪九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蔡绪九多次找饶贵强催讨借款未果。为了维护蔡绪九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饶贵强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蔡绪九为主张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饶贵强于2019年1月26日向其出具的借条及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各一份。被告饶贵强既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反驳。经本院审查,原告蔡绪九提交的证据系原件,客观真实能形成证据链,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一、被告饶贵强因需要资金,向原告蔡绪九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蔡绪九出具了一份借条。

原告蔡绪九与被告饶贵强之间的借贷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被告饶贵强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二、原、被告虽未对涉案借款的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但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被告饶贵强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返还借款实属违约,原告蔡绪九要求被告自2019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饶贵强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蔡绪九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9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饶贵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饶贵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