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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91民初1217号

康晓培与史小静、吕志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晓培;史小静;吕志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91民初1217号

原告:康晓培,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博,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系原告康晓培之夫。

被告:史小静,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吕志广,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康晓培与被告史小静、吕志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晓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博、被告史小静、被告吕志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晓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史小静支付本金79055元,利息5154元,违约金3500元合计87709元(暂计至2019年4月14日,终计至执行之日);2、吕志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史小静于2018年10月14日借到原告康晓培现金58536元,大写:伍万捌仟伍佰叁拾陆元,承诺于2019年1月14日之前归还,期间每个月支付利息731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若逾期未能归还,自2019年1月14日之后按月支付相应利息731元,另外每逾期一个月按月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被告史小静于2018年10月14日借到原告康晓培现金20519元,大写:贰万零伍佰壹拾玖元,承诺于2019年1月14日之前归还,期间每个月支付利息零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若逾期未能归还,自2019年1月14日之后按月支付相应利息256元,另外每逾期一个月按月支付违约金5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以上两笔借款被告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仅在2019年5月1日归还4000元违约金,致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失。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史小静辩称,借款金额认可,不是一次性借的,之前原告的丈夫不知道她把钱借给我,原告不想让她丈夫知道她有这么多钱,我和原告是十几年的同事关系,原告特别会攒钱,所有的家庭支出都是由原告一个人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把钱借给我。后来原告丈夫知道她把钱借给我了,为了安抚原告丈夫,她让我打了借条,原告的丈夫整夜不让原告睡觉,之后我才给原告打了这个借条,后期因为我在外面放了钱没有收回来,我丈夫做生意也需要钱,我就没有及时还上这个钱,原告让我跟她丈夫协商看怎么还款,我当时确实没有条件还钱。后来原告丈夫找到我家里,我丈夫也承认了,把这个事担起来说三个月把这个钱还清,还没有到时间,原告就起诉我们了。这个钱我是借的原告的,还钱也是还给原告,跟原告的丈夫无关。本金我认可,但是滞纳金和利息我不认可。 被告吕志广辩称,原告和史小静是好朋友,后来打了这个借条,写了一个利息和滞纳金,这也不是做生意,为什么要写滞纳金,借钱的时候,也没有说要利息,原告为了给她丈夫一个答复,就打了一个借条,借钱还钱天经地义,到这个时候也应该还钱。原告的丈夫四月底五月份带着一个小伙子去了我们家里,说让我们还钱,当时因为公司压着货款,我答应他三个月把这个钱还上,他说欠着七万多不到八万,当时我就问我妻子欠了多少钱,后来我就让我妻子和原告对账,看看到底欠了多少钱。后来我就给了原告四千元,没有想到会走到法庭上,原告把我的账户冻结了,导致我的资金困难,公司不能正常运作,既然答应三个月内给他们的情况下,我就肯定能按时把钱还上。我的卡被冻结了,耽误了很多生意,这是原告的不对,史小静与原告打的借条,原告把我的卡冻结了,我与史小静为这个钱的事闹的也很厉害,我们尊重法院,把我的卡解封,对我的损失也应赔偿,具体还钱的事情由他们去处理。原告主张的金额我不清楚,我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康晓培与被告史小静系朋友关系,被告史小静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康晓培借款79055元,后经原告康晓培多次催要,被告史小静于2018年10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史小静借康晓培58536元,承诺于2019年1月14日之前归还,期间每个月支付利息731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若逾期未能归还,自2019年1月14日之后按月支付相应利息731元,另外每逾期一个月按月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史小静借康晓培20519元,承诺于2019年1月14日之前归还,期间每个月支付利息零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若逾期未能归还,自2019年1月14日之后按月支付相应利息256元,另外每逾期一个月按月支付违约金5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另查明,被告吕志广和被告史小静曾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吕志广于2019年5月1日代被告史小静偿还原告康晓培4000元。原告康晓培提供其丈夫侯永博在催要涉案款项时的录音,录音中被告吕志广称:“已经告诉你我给你钱了,就不会给你往后拖,我已经告诉你不给你往后拖,因为我这两天没有回过钱来,我马上就回过钱来给你处理这些事”、“单位给我结账我马上给你而且不会长,快的话就这一半天就给你啦,知道吧,慢的话超不过三天五天哩”。 以上事实有借条、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电话录音、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康晓培出借给被告史小静79055元,被告史小静对此予以认可并在事后为原告康晓培出具借条两份,故原告康晓培与被告史小静双方达成了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被告史小静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显属违约,故原告康晓培主张被告史小静支付借款本金79055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吕志广于2019年5月1日偿还原告康晓培4000元,被告虽主张该款用于偿还本金,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应认定为偿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经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还至2019年2月14日,故后续利息、违约金应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利率过高,故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违约金。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史小静和被告吕志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吕志广在电话录音中表示同意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吕志广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小静与被告吕志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康晓培借款本金人民币79055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以7905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康晓培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元,减半收取计996.5元,由被告史小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晓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璐璐

书 记 员 田亦天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