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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1438号

田新民、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新民;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田新民,男,汉族,1947年2月出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西南。申请执行人田新民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执14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琚红金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