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田新民,男,汉族,1947年2月出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西南。申请执行人田新民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泽星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执14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琚红金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