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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6执282号

程新虎与唐孝平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程新虎;唐孝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程新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孝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程新虎与唐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8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孝平家庭经济困难,经向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证券、房产、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征得申请执行人程新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彦 文

审 判 员  王 成 海

审 判 员  屈 晓 军  

二0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正 才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