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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2执414号

卢长平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刘付屯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长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刘付屯社区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1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卢长平,男,1959年06月25日,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刘付屯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刘付屯村。

法定代表人:焦赞,系主任。申请执行人卢长平与被执行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刘付屯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长平于2018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刘付屯社区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刘付屯社区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刘付屯社区村民委员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112执4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臣执行员 王晓龙执行员 孙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 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