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0502执249号 金国强、晋宏文、李艳艳: 本院在执行(2019)甘0502执24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李艳艳银行存款65336元,冻结被执行人晋宏文银行存款3578元,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晋宏文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建局职工,被执行人李艳艳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中学教师,2019年6月20日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向本院申请,剩余53120元案件款,冻结二被执行人每月工资直至付清剩余全部案件款。同意案件以执行完毕报结。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晋宏文、李艳艳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中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