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19号罪犯赵光明,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邓州市龙堰乡白落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作出(2006)南刑一初字第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794.21元。刑期自2006年6月21日起。于2006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赵光明在执行期间,2009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赵光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光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光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2015年9月20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共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光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