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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初2139号

李建霞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139号

原告:李建霞,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忠,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蔡瑞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冬冬,甘肃本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建霞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建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名下的位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144平方米三层砖混结构楼房出租给被告,用于被告基站建设、放置移动通信设备,租期为2014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租金共为22000元。被告在使用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3吨重的通信设备架设在原告屋顶,并用膨胀螺丝固定,致使原告房屋屋顶漏水、房屋主体承受面过重出现裂缝。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致使房屋漏水、产生裂缝,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状诉到院,要求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原告的房屋,致使房屋漏水、产生裂缝,应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系专属管辖,管辖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同时,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在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的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综上,本案租赁合同中场地所在地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并非本院管辖地,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竞蔚

书 记 员  牛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