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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行审151号

新蔡县国土资源局、钟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新蔡县国土资源局;钟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729行审151号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7138。法定代表人李合岭,局长。被执行人钟军,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监决字-015)。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新蔡县国土资源局认定钟军于2018年9月份,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新蔡县练村镇练村街耕地上建商业街,占地面积37873.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钟军作出的处罚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以15元/平方米罚款,计款56810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国土监决字-015)。该处罚决定第1、2项由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华敏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朱新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承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