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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302民初123号

黄贺荣与陈红、颜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贺荣;颜克洪;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302民初123号

原告:黄贺荣,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团。

被告:颜克洪,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莲,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 原告黄贺荣与被告颜克洪、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黄贺荣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贺荣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贺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贺荣负担7072元。

审判员  鲁红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红丽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