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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3民初539号

岳阳市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吴云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阳市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云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3民初539号

原告:岳阳市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长岭工商所综合楼**东。

法定代表人:徐爱国,总经理。

被告:吴云天,男,40岁,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原告岳阳市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正和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云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市归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玲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