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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2刑初68号

罗涛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62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涛,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武胜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3日以武检未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涛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罗涛在任某家中吃刨汤时与被害人王某(2005年4月1日出生,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相识,得知其年龄为十三周岁。2018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罗涛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了性关系。2018年12月18日,武胜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罗涛传唤到案,被告人罗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涛明知王某未年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 被告人罗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出并已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被害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拟收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武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任某证言,被告人罗涛的供述与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涛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涛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及性自主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罗涛奸淫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涛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 城

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

人民陪审员  尹仲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