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4执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定高,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义华,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定高与被执行人文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304执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贺雪军
代理
审判员 徐雅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蒋思思 来自